建立一個數位的金融中心亞洲的瑞士台灣

科技金融在應用上太多國家都已在進行,
A.http://www.digitimes.com.tw/tw/dt/n/shwnws.asp?id=0000473459_XP25U94V4JV9OPL18TI4K
三菱東京UFJ銀行試行虛擬貨幣 挑戰日本現金消費.

B.http://www.ithome.com.tw/newstream/101583
文/辜騰玉 | 2015-12-17發表
今年9月才成立的紐約金融新創公司R3 CEV,召集銀行組成區塊鏈技術聯盟R3,共同開發區塊鏈(Blockchain)的分散式分類帳技術(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ies),R3從一開始的9家銀行,2個多月內快速增長,昨天再宣布12家銀行加入,目前為止已擴張到42家銀行的規模

C.https://kknews.cc/zh-tw/finance/gyzjzl.html
銀行巨頭美國銀行和滙豐銀行已經與新加坡政府的IT和電信局在一個項目上達成合作關係,該項目將把區塊鏈技術應用到貿易融資

D.http://www.ndc.gov.tw/News_Content.aspx?n=114AAE178CD95D4C&s=B15000D1C0ADCE87
國際間的發展政策
面對數位經濟潮流,各國也積極完備數位經濟環境,對此,世界經濟論壇(The World Economic Forum)於2016年6月發布全球10大充分利用數位經濟的國家,分別為新加坡、芬蘭、瑞典、挪威、美國、荷蘭、瑞士、英國、盧森堡及日本等國家,茲列舉部分國家數位政策發展方向如下:

-新加坡:提出「智慧國度計畫」 (Smart Nation 2025),將建設配合未來發展之基礎設施,利用資通訊技術,發展智慧物流、物聯網、擴增/虛擬實境等未來趨勢產業,並積極提升民眾的生活品質,如智慧醫療、智慧交通等。

-美國:提出「美國國家創新戰略」(A Strategy for American Innovation),將發展9大戰略領域,包括先進製造、先進汽車、智慧城市、數位教育等,以改善公共服務、推動經濟發展,完備創新生態系統。

-荷蘭:提出「數位議程」(Digital Agenda Nl.),將推動企業智慧化,以減輕監管障礙,發展電子化政府及開放原始數據等,並積極建設高速寬頻基礎設施,保障數位安全及重視數位教育與職能等。

-英國:提出「數據能量計畫」(Data Capability),將推動學校及職場數位教育,積極興建高速寬頻基礎設施,並持續推動資料開放及運用機制等。

-日本:提出「智慧日本計畫」(i-Japan),利用ICT解決社會問題(如醫療健康),推動數位教育與人才培育,發展電子化政府以促進地方發展,帶動經濟成長。

E.http://tesa.today/article/1555
無現金社會來臨! Apple pay登台後的4大影響
Apple pay即將登台,可望加速推動電子支付發展,前行政院長陳冲提醒,無現金的數位社會,需要思考4大議題:

1.跨國支付:當服務與工具都來自境外時,如何不成為國際支付領域的殖民地?

2.服務整合:碎片化的金流模式,該如何進行有效整合? 財政部的電子發票發行扮演重要角色,應主動投入。

3.金融犯罪:未來將面臨國家貨幣數位化,不僅與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相關,也需思考金融犯罪議題。

4.資料保護:該如何確保個人資料的隱私權?

對金融機構來說,行動支付短期看似無法有即刻績效,真正的商機正在消費者的行為模式,透過大數據資料庫的彙整與分析,才能有效提出貼近民生的數位服務。

以上這都只是冰山的一腳,如今是我們面臨了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國的打壓,不讓我們發展金融科技,而讓我們成為行動支付的殖民地,我們的錢都被吸走了,而我們還在搶破頭用他們的支付系統,台灣人怎那麼悲哀呀,我們的政府怎那笨呢,為何不建立一個區塊鏈的支付平台,我希望看見說明的伙伴們能支持,由我們成立一個聯盟,用媒体的力量使政府點頭。

目標:
A).開放對外全球OBU境外帳戶,以網路線上KYC開戶吸引外國人士來開戶把錢存入台灣。
B).成立數位新台幣電子銀行,只負責支付及外滙轉換,讓台灣成為資金流。
C).國外外滙交易數位結算中心

我們的政府不知全球都在推展數位支付,如今又開放了Apple pay而國內卻沒有對策,如陳沖所說(Apple pay登台,可望加速推動電子支付發展,前行政院長陳冲提醒,因應跨國境無現金時代,台灣不要淪為支付殖民地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703220421-1.aspx),如今真的快變支付殖民地了,台灣做了日本20多年的殖民地還不夠嗎,現在還要做一次嗎,真是痛心,身在台灣總要為台灣做點事,請各論友多支持,發展數位金融,起碼有能力與國外競爭,不然我們太悲哀了。

續 – 建立一個數位的金融中心亞洲的瑞士台灣

我們,最近聯合了幾位學校的博士預定要成立區塊鏈的協會,用此協會來向政府建言,同時聯合各銀行及相關的產業來推動數位的經濟,請有想為台灣盡一點力的人士,報名參加,近期內會公告協會內容。

主要目地在:
一、引進DDS(The Data Distribution Service for real-time systems (DDS)) 為台灣網路把關,建立一個無黑客的網路。
二、區塊鏈晶片加密 FIPS 140-2 LEVEL-3 (ECC 2的256次方)加密引擎,確保交易安全。
三、OMNI 智能區塊鏈系統技術提給政府,由政府將台幣數位化與現在的支付系統抗衡,不做支付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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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 – 建立一個數位的金融中心亞洲的瑞士台灣

我們,最近聯合了幾位學校的博士預定要成立區塊鏈的協會,用此協會來向政府建言,同時聯合各銀行及相關的產業來推動數位的經濟,請有想為台灣盡一點力的人士,報名參加,近期內會公告協會內容。

主要目地在:
一、引進DDS(The Data Distribution Service for real-time systems (DDS)) 為台灣網路把關,建立一個無黑客的網路。
二、區塊鏈晶片加密 FIPS 140-2 LEVEL-3 (ECC 2的256次方)加密引擎,確保交易安全。
三、OMNI 智能區塊鏈系統技術提給政府,由政府將台幣數位化與現在的支付系統抗衡,不做支付殖民地。

續…數位金融中心(台灣)–我們將成立協會

「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亞太區塊鏈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動亞太區塊鏈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台灣區塊鏈的研究與發展。
二、協助台灣發展區塊鏈生態圈。
三、促進區塊鏈創新與發展應用。
四、增進青年參與。
五、縮短區域資訊落差。
……………………。
註:一、本條明定團體任務。
二、任務不得違反法令、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任務應符合宗旨之原則。
四、任務應具體可行,以條列方式分述之。
五、任務不得有營利事業項目。
六、其他公私機關或團體之法定專屬任務,本團體不得主辦者,
不得列為主辦項目,但得協辦者,得列為協辦項目。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種:
一、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三、學生會員。
四、僑外會員。
…………………。
註:一、本條明定團體之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
二、會員類別及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應與團體業務性質相稱。
三、會員依團體性質擇用適當之類別名稱,例如個人會員(或正式會員、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團體會員、預備會員(或準會員)、永久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學生會員等。
四、會員設團體會員者,應載明推(選)派代表2人,以行使權利。
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為上級團體之團體會員。
五、會員(會員代表)之積極資格條件,如年齡、學經歷、性別、宗教信仰(宗教團體)、姓氏(如宗親會)等,可視情況酌定。
六、會員(會員代表)之年齡,除預備會員(或準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或名譽會員)、學生會員及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七、本條舉例如下: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2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八、設分級組織者,章程應明定「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註:一、本條明定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
二、本條權利限於正式之會員,團體如設「準會員」、「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名譽會員」、「學生會員」或其他類似名稱或性質相同之會員應另外明定其權利與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人、監事○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人,候補監事○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註: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不設置。
二、理事名額不得超過35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取者之三分之一。為免會議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建議理事名額至少15人,監事名額至少5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
三、本條得增列「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四、理事、監事如有採用通訊選舉之必要者,應增列「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註:一、理事名額在3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二、本條得規定置副理事長○人,其選任方式與理事長同。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註:一、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
二、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於「由監事互選之」之後,增列「常務監事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第二項改為「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互推1人代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註:一、理事、監事之任期明定為1年、2年、3年或4年(為避免改選頻繁,影響正常業務推展,任期建議至少2年以上)。
二、理事長之任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註: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6個月舉行會議一次,故會議間隔得列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5個月或6個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註:一、入會費常年會費繳納標準及方式,請配合第7條會員種類,分別訂定應繳金額,並請於章程明定之。
二、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繳納上級團體之會費視為團體會員會費。
三、「會員捐款」不得列為「自由捐款」,最好會員類別配合訂定有「贊助會員」。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內團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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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個剛接觸這個領域不久的大學生
如果有興趣想多了解
可以從什麼管道報名或者有說明會可參加?
謝謝:)

好的…請用MAIL跟我聯絡 ch2839@gmail.com